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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大叔买了一袋7.9元的过期面粉,让超市赔罚2.6万元

作者:  来源:中国台州网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过期食品还摆在货架上卖,哪有不赔的道理?法律都支持了。”前不久,三门的于大叔知假买假,跟当地一家超市闹上了法庭,获赔了1000元。而超市则亏大了,因为这袋价值7.9元的过期面粉,还被罚了2.5万元。

  去年12月23日,于大叔为了包饺子到该超市买面粉,突然发现货架上摆放的面粉已经过期,“面粉是2019年12月15日生产的,我买的时候已经超出12个月的保质期了。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于是,于大叔花了7.9元买了一袋过期的面粉,打算事后进行维权。结算后,他便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超市的陈老板赔偿1000元。

  对于于大叔的要求,陈老板不乐意了,“我们还不知道这面粉已经过期了,你知道了还买,是故意讹钱吗?7.9元面粉钱我可以退还给你,但另外那1000元我不赔。”

  见陈老板态度坚决,于大叔决定继续维权。此后,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因超市售卖过期商品,对其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高额的罚款让双方关系彻底闹僵。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大叔将该超市起诉至三门法院,要求其退款7.9元,并赔偿1000元。

  9月3日,此案在三门法院开庭。“对方为了牟利,故意买过期面粉,这属于知假买假的行为。”在法庭上,陈老板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拒绝支付赔偿款。

  那么,像于大叔这样的行为,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法律规定,商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三门法院承办法官杨捷说,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还是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不但可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净化市场。

  杨捷说,对于这类纠纷,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了裁判导向,“本案中,超市老板以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开庭当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陈老板最终同意退款7.9元并当场支付了1000元赔偿款。同时,于大叔也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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