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是有人跟我说过,山上的蛤蟆不能抓。是我不懂法律,犯了错误,我会接受教训,以后再也不这么做了!”3月11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行来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所在村,对其进行讯问及宣教。杨某在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现在自然环境变好了,野生动物也多了,村民们如果不懂法,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就犯法了,得好好教育村民,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出现。”在场的村书记说。
是什么引起了检察官们的关注?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公安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我市某村有人半夜去附近山林溪坑抓“癞蛤蟆”,很可能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未获狩猎许可证,2019年8月21日晚,使用矿灯和尼龙袋在该村猎捕48只蛙类动物,置于家中待售,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48只蛙类动物系九龙棘蛙,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据了解,九龙棘蛙为叉舌蛙科棘胸蛙属的两栖动物,分布于浙江、福建等地,多见于山区小溪坑,其生存的海拔下限为800米,被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易危(VU),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庆幸的是,这48只九龙棘蛙未受任何损伤,已全部放归山林。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捕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案中,48只九龙棘蛙被捕,并不是件小事。为使犯罪嫌疑人深刻认识其行为严重性,同时教育群众、摸清情况,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2020年3月17日,我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巡查和监管,切断非法狩猎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市场链条和中间环节,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生。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野生动物没那么好吃,捕杀野生动物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提起公诉的首例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在禁猎期抓捕48只《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九龙棘蛙,其数量已达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故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