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新缴费基数上下限对参保单位202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依据省规则统一对2021年1-9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 灵活就业人员本年度缴费基数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所属期为10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将按新标准在11月征收,1-9月产生的差额部分将统一在12月予以补收。
★ 本次缴费基数启用时,系统将对未及时申报2021年度缴费工资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参保人员执行10%上浮政策,上浮后仍小于2021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照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