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小琴签了3年经纪合同,几个月后因人气惨淡选择停止直播。对此,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她支付22万元违约金。
2019年12月底,小琴和很多有网红梦的女孩子一样,当起了一名网络平台主播,直播人气还算不错。为了取得更好的发展,2020年4月,小琴与一家文化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经纪合同,将自已的演艺事业全权委托给文化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里详细约定了小琴每月直播的天数和时数、双方直播收入的分成、违约责任等。
为了增加小琴的人气,公司为她刷礼物、打榜,给她的歌曲修音,前后总共花费了9900元。起初效果也算明显,小琴直播的第一个月观看人数较多,流水就有10万余元,小琴的收入和公司的收益都较高。然而,直播平台竞争激烈,第2个月开始,小琴的收入就急剧下降,4个月后,她的月收入只有数百元。
尽管合同约定了每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80个小时,但随着直播间的冷清,小琴对直播也逐渐懈怠,直播时长从一开始的144个小时掉到了40多个小时。眼看着直播维持不了生计,2020年8月,小琴便停止了直播并离开公司。直到2021年1月,小琴才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离职申请。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公司因小琴的直播收益为4400余元。
公司认为小琴从2020年6月开始消极怠工,直播时长完全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9月开始直接拒绝直播,不再服从公司管理,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此,文化公司向临海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未到期合同月数和2019年开始计算的每月平均收入,要求小琴支付22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小琴虽认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但该合同也约定小琴收益等内容,且小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签订前已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理应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经纪合同应认定系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
小琴无故停止直播构成违约,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临海法院根据网络直播是通过直播活动吸引平台用户打赏获利的特征,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由小琴支付公司违约金为2.8万元。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考虑到行业的风险性和复杂性,法官提醒各位怀揣网红梦的年轻人,签订经纪合同前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自身的权利义务、合同解除和违约金金额的约定。签订经纪合同后,应当诚信履约,工作条件发生变化的,务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