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预防烟花爆竹爆炸及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主要禁燃区域。
1.主城区禁燃区域:东边以东渡路为界;南边从大洋街道前江村沿邵家渡港、佩弦湖南岸到双林大桥,沿大岗山山脚线到大田港闸,再沿灵江南岸到古城街道丹丘路交叉处(包括河阳大桥、双林大桥、逆溪3号桥、伏龙大桥、灵江二桥、临海大桥、灵江一桥、望江门大桥等桥面);西边以丹丘路为界;北边从古城街道后山村到大洋街道梅岙村山脚线为界。
2.杜桥镇禁燃区域:东边以环城东路、凤凰山山脚线、杜桥中学东面围墙为界;南边以滨海路为界;西边以杜南大道为界;北面以环城北路为界。以上道路不包括路面。
(二)其他禁燃区域。
禁止在全市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消防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消防重点单位;
6.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7.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10.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1.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时间和临时燃放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除第一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限燃放区域销售规定
(一)限制燃放区域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零售经营网点。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5日)。
(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四、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教育引导和指导监督。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党员干部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85161166(市应急管理局)、85175055(市市场监管局)、858963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