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李光明、陈子佳、陈宰金、罗文、金敬顺、崔允灶、蒋敏斌、董志慧等八位同志提出的辞职报告,临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光明、陈子佳、陈宰金、罗文、金敬顺、崔允灶、蒋敏斌、董志慧等八位同志辞去临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临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