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白水洋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许师傅对运输费用产生争议,未采取正确的维权举措,私自拉走托运人的货物,被判决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孙先生从事柑橘贸易生意。去年11月份,他在某运输APP平台上发布运输信息,要将5至6吨的蜜橘从浙江运往广东,许师傅接单后如约前来取货并运输到了指定地点。谁成想,收货人在查验后认为货物不符合要求,拒绝签收。由于生鲜水果无法长期放置,孙先生只好赶紧另寻买家,安排许师傅将蜜橘运送到新的交易地点。许师傅则要求孙先生支付运费3500元、押车费用500元以及新增加的转运费用200元,否则拒绝再次运输。两人对新增加的转运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许师傅一气之下便将整车蜜橘运回了山东老家,并发微信告诉孙先生去山东找他。此后,许师傅对孙先生的微信沟通都置之不理。
孙先生向平台反映问题,但平台仅能封禁许师傅的账号,无法帮助他找回货物。无奈之下,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许师傅赔偿货物损失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和许师傅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对押车费和转运费未能协商一致情况下,许师傅有权单方解除运输合同,由孙先生赔偿许师傅的实际损失,如孙先生拒绝支付运费,许师傅可以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本案中,许师傅解除合同后,未行使留置权,亦未以合适的方式返还货物,在未与孙先生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货私自拉走,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对孙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孙先生亦应当支付许师傅运费3500元和押车费500元。两项相抵,判决许师傅赔偿孙先生货物损失2.5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承运人有权留置相应的运输货物。本案中,在孙先生拒绝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许师傅本可以行使留置权,并给孙先生一定的履行期限,如孙先生仍未支付运费和押车费的,许师傅可以将货物拍卖、变卖,运费和押车费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孙先生所有,不足部分由孙先生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