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几圈铝线吗?”盗窃变压器时,男子李某某、陈某某以为这只是几百元的“废品收益”,却不知他们这一剪,让企业损失了4.5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变压器盗窃案,揭开了“金属回收”背后的法律真相。
去年8月,李某某伙同陈某某来到沿江镇甬台温高速的一处工地附近,利用扳手对变压器的三个铝制绕组进行拆除,运回后由废品人员卖了其中两个绕组共计540元,李某某、陈某某未实际得到非法获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李某某、陈某某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可能同时涉嫌其他罪名,需要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承办检察官说,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扣押的变压器铝制绕组一组,被害单位迟迟未领取,于是电话听取被害单位工程负责人意见。该负责人表示,价格认定该变压器三个铝制绕组市场回收价值为1869元,但是绕组一经拆除无法复原,这样就导致整个变压器无法重新使用,公司损失过大,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挽损。为精准认定损失,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并建议对变压器的损失进行认定,最终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认定书:变压器损失价格高达人民币45842元。
李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既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应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最终,经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暴力拆解变压器绕组,摧毁的不仅是设备本身,更将个人自由置于险境。法律衡量犯罪,不以材质贵贱为转移,一旦破坏行为引发连锁反应,最终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将让人深刻体会到贪小失大的惨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