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分时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已经于10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通知》,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用电(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价格。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等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此次电价调整,可望有效减少部分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
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电力供需形势、新能源等发展趋势和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式的可行性,省发改委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19:00至21:00调整为9:00至11:00、15:00至17:00,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高峰时段由原来的10小时减少至8小时,低谷时段仍为12小时。同时,为做好夏、冬时期电力保障工作,在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增设13:00至15:00为尖峰时段,上述4个月内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高峰时段由原来的10小时减少至6小时,低谷时段仍为12小时。
在电价方面,浙江省属于全国系统峰谷差最高的省份之一,最大峰谷差率超50%。考虑浙江省系统峰谷差率大和大工业用电户峰谷用电量比例等因素,此次分别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通过拉大峰谷价差,将更好发挥分时电价引导削峰填谷作用,也有利于发挥储能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关键支柱作用,增强后续新能源消纳能力。此次分时电价政策完善,以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原则,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
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尖峰、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涨,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降,对不同大工业企业会带来差异化影响。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企业用电成本会减少;在尖峰高峰时段用电多、缺乏调节能力的企业用电成本会有所增加,这些企业可通过加装储能及光伏设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电行为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