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王金长、朱天鸿、金晓峰、程卫国提出的辞职报告,临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金长、朱天鸿、金晓峰、程卫国辞去临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朱天鸿的临海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和王金长的临海市第十七届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临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