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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一男子获刑三年

作者:王晏莹 通讯员 蒋欣韵  来源:临海新闻网  时间:2025年02月28日

  近日,男子石某某因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被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去年9月,石某某驾车来到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僻静道路。趁着夜色,他使用工具将3个路灯下的70米电缆线剪断并偷走。随后,他又来到另一条马路,用同样手法剪断3个路灯下的70米电缆线。第二天,石某某将这些电缆线卖给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现金1860元。

  公安机关以石某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本案可能涉及新的罪名。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承办检察官迅速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向证人、被害单位进一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经查,石某某盗窃的电缆线用于路灯亮化和健康驿站供电,属于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石某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路灯和健康驿站的断电,已经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交通安全、用电安全、人身安全。

  石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对盗窃罪的刑罚有一定了解,但他没想到,这次盗窃可能要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之前在其他地方盗窃了1万余元,只判了有期徒刑10个月,这次盗窃的电缆线价值只有9000多元,为什么要判3年以上?”一开始,石某某无法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承办检察官对其释法说理,并列举了若干因为盗窃电缆线被判处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案例,阐述了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石某某悔不当初,自愿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理。

  经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3年。

  检察官提醒,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根据司法解释,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重大事故,最高可判死刑。大家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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