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头门港中队队员小金开展日常巡查,他发现一根长长的水管连着消防栓,一工地施工人员正将消防水注入塑料水箱中,于是立即向队长王汝会报告。
王汝会随后带着队员过来,制止了该施工人员马某的行为,并询问:“你使用消防水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了吗?”马某一脸疑惑地问:“怎么用水还要审批?”显然,马某在未取得取水证明的情况下擅用了公共资源。
对此,执法人员向马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擅自取水用水行为,并到头门港中队接受立案调查。
经调查,马某在头门港白沙湾公园附近进行移动基站施工,挖掘机打管道需要用水,但是取水地点离施工地较远,费时费力,看到旁边有消防水,就直接用塑料箱接消防水了。马某表示,他并不知道使用消防水需要审批,自己愿意接受应有的惩罚,并承诺今后不再擅自使用消防水。
据了解,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头门港中队针对马某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目前,该案件正调查取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