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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防疫政策,这些行为都是犯罪

作者:  来源:钱江晚报·小时新闻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但仍有一小部分人无视相关规定要求,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或在流调中不如实反映与他人接触史,或执意继续经营棋牌室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或散布涉疫网络谣言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涉嫌违法犯罪。

  在目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杭州钱塘法院梳理了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且易发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可能触犯的罪名,以期引导公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范,用司法的力量助力筑牢疫情防控防线,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遭遇战、阻击战。

  问:疫情期间,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或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的,或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实施此类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在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过程中拒绝配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依法采取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级政府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居(村)委会、社区等组织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的,也应当认为是“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问:在转移或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行为人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后又自行删除是否构成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区分情况予以认定。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二是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会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会保持审慎态度。

  问: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急需物品,高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不多,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坐地起价,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违法所得数额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问: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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